江门乱扔垃圾或将挨重罚
江门市成为省首批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市,正式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江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2015—2016年的立法工作计划中,《江门市城市市容环境和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下称“条例”)有了实质性进展。
近日,江门市住建局在官网挂出征求意见稿,条例对于城市市容环境以及卫生管理各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内容涵盖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城市容貌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其中,对于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规定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目前正处于公示阶段,公众如有意见,可在7月2日前往江门市住建局反映。
广泛听取立法建议和意见多次召开立法工作研讨会
为切实做好《江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初稿)》的起草工作,2015年12月初,江门市住建局邀请了市人大城建环保工委、市人大法制工委、市法制局等相关单位领导,参加该局召开的四市三区城管、环卫部门立法工作座谈会,共同征集对《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立法建议和意见。
2016年3月28日,江门市住建局召开《江门市城市市容环境和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初稿第二次研讨会,《条例》(草案)起草工作已经进入攻坚阶段,为广泛听取意见,提高草案稿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市住建局组织四市三区住建(城管)、环卫部门,邀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城建环保工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园林局、中山大学公法研究中心、五邑大学立法基地等单位,召开了第二次研讨会,对草案初稿的框架、条文内容进行深入探讨。
本次研讨会,共收集到具体意见和建议40多条,经汇总整理和研究,各单位除了对条例的适用范围有较大争议外,其他意见和建议都相对集中、明确,为草案初稿的进一步修改完善提供了重要参考。
市容环境卫生划责任区管理违规焚烧垃圾最高罚10万元
据了解,《条例》适用于江门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镇的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根据《条例》,江门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建筑控制线与用地红线之间的区域。《条例》指明,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的产权人是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责任人的责任包括保持责任区内的市容整洁、环境卫生整洁、水域卫生整洁等,责任人还须按照规定在责任区内设置环境卫生设施。
《条例》明确了不履行责任区责任、违反市容管理规定等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条例,对于违反规定者有明确的惩罚措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责任区责任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人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理。
据了解,江门市对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对各类情况,惩罚力度不一,最高可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如对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枯草、塑料制品、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单位,将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规定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擅自倾倒、堆放生活垃圾,或者将其他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排放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货车信息接入智能交通监管平台配套设施不达标工程禁交付使用
与江门市目前实施的《江门市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相比,《条例》在城市容貌、环境卫生、环境卫生作业、环境卫生设施等方面的管理上更全面、更详细。
城市容貌方面,《条例》规定了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道路、桥梁及附属设施、井盖、沟盖、公共场所设施的容貌要求,明确了对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管线设置、宣传品发放等的管理内容。《条例》还指出,货运车辆应具备并使用全密闭运输装置,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泄漏、散落、飞扬或者带泥运行,同时应当安装并使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并接入本市智能交通监管平台。
环境卫生方面,我市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影响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禁止影响城市水域环境卫生。从事车辆清洗或者修理、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整洁;施工区域出口应当采取地面硬化措施,防止出场车辆带泥污染道路;环境卫生作业方面,江门市鼓励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市场化,禁止恶性竞标。
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条例》明确了江门市环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要求。
根据《条例》,从事新区开发、旧城改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道路拓建以及其他大型公用建筑建设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有关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建设工程分期建设的,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首期工程同时竣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条例》亮点
保护环卫工权益
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生存空间向来为公众所关注,本次《条例》第六章中,明确提出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权益保护。内容显示,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履行劳动合同及作业人员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按时足额支付作业人员工资和各类福利。市、区(县级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逐步将环境卫业人员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此外,鼓励单位和个人为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免费提供临时休息、餐饮、降温避暑、取暖御寒等便利服务。
临街经营不得擅自超门窗
对于“堆放、搭建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此外,《条例》还规定,临街和公共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摆设商品、桌椅、招牌等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停车泊位、公共广场、公共绿地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宠物乱拉屎最高罚200元
对于禽畜宠物信鸽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居民饲养猫、狗等宠物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以及他人休息。对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若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粪便,饲养人未即时清理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将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乱张贴电话号码或被停机
擅自涂写、刻画、张贴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其公布的通讯号码对当事人实施语音提示,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当事人逾期未按要求接受处理的,可以书面建议通讯企业按照与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中止服务。
鼓励街头表演合法化
对于街头表演,《条例》作出明确规定,鼓励本市成立演出业行业协会管理街头艺术表演活动。演出业行业协会可以对从事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他人休息,文明、安全、适合在街头演出的表演活动的街头艺人核发证件并确定其演出的区域和时间。
近日,江门市住建局在官网挂出征求意见稿,条例对于城市市容环境以及卫生管理各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内容涵盖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城市容貌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其中,对于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规定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目前正处于公示阶段,公众如有意见,可在7月2日前往江门市住建局反映。
广泛听取立法建议和意见多次召开立法工作研讨会
为切实做好《江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初稿)》的起草工作,2015年12月初,江门市住建局邀请了市人大城建环保工委、市人大法制工委、市法制局等相关单位领导,参加该局召开的四市三区城管、环卫部门立法工作座谈会,共同征集对《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立法建议和意见。
2016年3月28日,江门市住建局召开《江门市城市市容环境和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初稿第二次研讨会,《条例》(草案)起草工作已经进入攻坚阶段,为广泛听取意见,提高草案稿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市住建局组织四市三区住建(城管)、环卫部门,邀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城建环保工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园林局、中山大学公法研究中心、五邑大学立法基地等单位,召开了第二次研讨会,对草案初稿的框架、条文内容进行深入探讨。
本次研讨会,共收集到具体意见和建议40多条,经汇总整理和研究,各单位除了对条例的适用范围有较大争议外,其他意见和建议都相对集中、明确,为草案初稿的进一步修改完善提供了重要参考。
市容环境卫生划责任区管理违规焚烧垃圾最高罚10万元
据了解,《条例》适用于江门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镇的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根据《条例》,江门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建筑控制线与用地红线之间的区域。《条例》指明,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的产权人是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责任人的责任包括保持责任区内的市容整洁、环境卫生整洁、水域卫生整洁等,责任人还须按照规定在责任区内设置环境卫生设施。
《条例》明确了不履行责任区责任、违反市容管理规定等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条例,对于违反规定者有明确的惩罚措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责任区责任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人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理。
据了解,江门市对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对各类情况,惩罚力度不一,最高可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如对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枯草、塑料制品、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单位,将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规定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擅自倾倒、堆放生活垃圾,或者将其他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排放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货车信息接入智能交通监管平台配套设施不达标工程禁交付使用
与江门市目前实施的《江门市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相比,《条例》在城市容貌、环境卫生、环境卫生作业、环境卫生设施等方面的管理上更全面、更详细。
城市容貌方面,《条例》规定了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道路、桥梁及附属设施、井盖、沟盖、公共场所设施的容貌要求,明确了对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管线设置、宣传品发放等的管理内容。《条例》还指出,货运车辆应具备并使用全密闭运输装置,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泄漏、散落、飞扬或者带泥运行,同时应当安装并使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并接入本市智能交通监管平台。
环境卫生方面,我市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影响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禁止影响城市水域环境卫生。从事车辆清洗或者修理、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整洁;施工区域出口应当采取地面硬化措施,防止出场车辆带泥污染道路;环境卫生作业方面,江门市鼓励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市场化,禁止恶性竞标。
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条例》明确了江门市环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要求。
根据《条例》,从事新区开发、旧城改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道路拓建以及其他大型公用建筑建设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有关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建设工程分期建设的,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首期工程同时竣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条例》亮点
保护环卫工权益
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生存空间向来为公众所关注,本次《条例》第六章中,明确提出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权益保护。内容显示,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履行劳动合同及作业人员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按时足额支付作业人员工资和各类福利。市、区(县级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逐步将环境卫业人员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此外,鼓励单位和个人为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免费提供临时休息、餐饮、降温避暑、取暖御寒等便利服务。
临街经营不得擅自超门窗
对于“堆放、搭建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此外,《条例》还规定,临街和公共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摆设商品、桌椅、招牌等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停车泊位、公共广场、公共绿地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宠物乱拉屎最高罚200元
对于禽畜宠物信鸽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居民饲养猫、狗等宠物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以及他人休息。对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若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粪便,饲养人未即时清理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将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乱张贴电话号码或被停机
擅自涂写、刻画、张贴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其公布的通讯号码对当事人实施语音提示,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当事人逾期未按要求接受处理的,可以书面建议通讯企业按照与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中止服务。
鼓励街头表演合法化
对于街头表演,《条例》作出明确规定,鼓励本市成立演出业行业协会管理街头艺术表演活动。演出业行业协会可以对从事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他人休息,文明、安全、适合在街头演出的表演活动的街头艺人核发证件并确定其演出的区域和时间。